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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文件密集发布 :新一轮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开启

时间:2024-11-01 03:57:56

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详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Abstract

NewRegulationsandGuidelineIssuedforControlofOverloadinTransport

Recently,MinistryofTransport,MinistryofIndustryandInformationandMinistryofPublicSecurityjointlyissuedaseriesofregulationsandguidelinesaddressingtheoverloadissuesintransportbusinesses.Tothisend,themagazinesummarizesthoserelateditemsfromthedocumentconcerningthedetermination,punishmentfineandactionplanforvehicleproduction,refitsupervisionandoverloadingandmakesnecessarycategory.

2016年8月1日,由工信部组织全国汽标委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正式批准发布。与GB15892004相比,GB1589-2016发生了多处变化。之后,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治理超限超载的文件。这些文件的密集发布将会对我国的道路货运以及货车生产行业产生直接影响。

《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2016年8月1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正式发布。《意见》结合新修订的GB1589-2016,统一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认定标准,将6轴及以上车辆重量限值由55t统一调为49t,实现了车辆管理与生产标准相统一,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执法标准相统一。

此外,《意见》重点提出要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加强货物装载源头和路面执法监督、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机制,并决定开展3个专项行动。

(1)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源头监管。重点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规范机动车产品许可与认证、特殊车辆出厂检验、委托改装、产品一致性评价、违规生产责任追究等行为;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对不符合标准、与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道路查纠,发现非法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当场整改。

(2)加强货物装载源头和路面执法监督。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严格按照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t、平均轴载超过10t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并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

(3)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和发展先进货运车型。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广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物流企业联盟等运输组织方式,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鼓励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重点加大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等标准化车型的推进力度。加大对老旧重型货车报废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老旧重型货车提前退出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和制度,探索对3轴及3轴以上货车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

(4)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交换与共享;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

(5)开展3个专项行动。为确保《意见》实施效果,近期将重点开展3个专项行动。一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委开展为期1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通过加强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登记检验、使用等环节监管,从车辆生产源头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市场秩序;二是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开展为期1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推进路警联合执法,按照调整后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统一认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三是由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委开展为期2年的车辆运输车联合执法行动,分阶段开展整治,第1阶段督促企业将严重违规的“双排车”限期整改为“单排车”,第2阶段督促企业将“单排车”整改为GB1589-2016要求的标准化车型。

《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8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通知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整治内容包括: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从2016年8月18日开始至2017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3个阶段。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详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2)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超限检测站,以3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3)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详见《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中该部分的相关表述。

(4)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5)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工作方案,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并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要积极争取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检测设备,同步实施重量和外廓尺寸检测。

(6)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公路站点近期发生的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突出违法行为登记台账。在此基础上,要会同公安部门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

2016年8月18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全面部署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

具体进度安排为: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详见《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涉及车辆装载图示》)通行,并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60%。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符合GB1589-2016要求的标准化车辆运输车比重达100%,我国汽车整车物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方案》主要措施如下。

(1)各地做好GB1589-2016标准宣贯实施工作,引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加快推动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生产研发和公告进程,督促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加强技术及产能储备、按照新标准申报公告和组织生产,尽快形成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规模产能。

(2)要强化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对生产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3)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摸清本区域内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自有和合同服务的车辆运输车号牌、注册时间、车型和保有量等基础信息,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承运商有关信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制定不合规车辆分阶段改造淘汰计划并监督落实。

(4)相关部门要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载运标准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上路;对于强迫、指使、暗示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乘用车制造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乘用车运输场站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范企业运输行为,制止不合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厂);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运输车及驾驶人、物流企业等,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联合惩戒机制,对3次以上违法违规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2016年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在此期间暂时允许本方案发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详见《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涉及车辆装载图示》)过渡运行。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双排车”车辆驶入,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车辆运输车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6)发展多式联运提高综合运能。各地相关部门要引导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积极拓展新的运输方式、探索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不断提升铁路、水路运输能力,提高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充分发挥综合运输体系中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保障治理期间铁路、水路运输价格的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