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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
一种情况下,逮捕行为更多的并不是针对已经造成的后果,而是针对某 种可能会造成的后果。与前者相比,后者更具预
防性而不是报复性。”在处于叛乱的情况下,公共安全需要人身保护法 的中止,“如果直到犯下了明文规定的罪行才可
以实施逮捕”,那么宪法关于“人身保护法的特权,除了在叛乱或受到 侵略的情况下,为了公共安全确属必要不得中止”的条文,“又有何价值可
言”!像李、约翰斯顿等人,“现在都在叛乱战争活动中居于高官显职,而 在叛乱开始之时都是在政府的权力管辖下,他们那时几乎是和现在一样以叛
国者为人所知。如果我们那时就逮捕或囚禁他们,叛乱活动无疑会遭到很大 的削弱。然而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那时触犯了法律中明文规定的罪名。”林
肯不禁调侃道:“我很可能在某个时候会因为对逮捕得过少而不是过多而受 到责难的。”
因此,在叛乱或入侵的情况下,对于逮捕,“无论是哪里的公共安全需 要它们”,它们就都是“符合宪法的”。林肯发挥其律师的特长,对各种可
能情况都作了说明:“而且无论是在这种逮捕可以阻止叛乱蔓延的地方,还 是在叛乱已经蔓延开来的那些地方;也无论是在逮捕可以防止别有用心者对
招募更多的军队去镇压叛乱进行干扰的地方,还是在叛乱确实存在的地方; 也无论是在这种逮捕可以减少因利诱而开小差者的地方,还是在逮捕将会阻
止部队发生兵变的地方,也就是说,在一切对公共安全有益而对叛乱或入侵 的危险有所抵制的地方,逮捕行动都同样是符合宪法的。”
不过,对伐兰迪加姆的逮捕是另外一回事,“他之被逮捕就是因为他阻 挠召募兵员,鼓励开小差的行为,使得我们无法拥有一支充足的武装去镇压
叛乱。他之被捕,不是因为他损害了本政府的政治前景或是总司令个人的利 益,而是因为他给军队造成了损害,而我们国家的命运恰恰是以军队的存在
和活力为靠山的。”
林肯认为,“一个劝阻志愿应征入伍或者是劝诱士兵开小差人,给联邦 事业造成的削弱,同他在战场上杀死一名士兵并无多大区别”,因为,“长
期的经验已经表明,除非对逃兵处以极刑,军队将无法维持下去”,但是,
“难道容许我枪毙一个头脑简单、年纪轻轻的逃兵,却不容许我对那个恶意 唆使他开小差的人触动分毫吗?”林肯主张对唆使、蛊惑者实施制裁,让其
伏法,并认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是符合宪法的,而且也是一种伟大的仁慈之 举”。
奥尔巴尼决议案还带着不同政党的意气用事,他们宁愿标榜为“民主党 人”而不是“美国公民”。林肯因而指出,他愿意在比任何政党的党纲都高
一层的水准上与他们相聚,而且指明,对伐兰迪加姆实施逮捕和审判的是民 主党人,拒绝依照人身保护法释放伐兰迪加姆的那位法官也是民主党人,而
且所有那些在战场上流血捐躯的高尚的民主党人都赞同对伐兰迪加姆的判 决,“至少我尚未听到有一人是对此表示反对的。”
林肯关于“宪法在其应用过程中并不是在各个方面都完全一致的”的观 点召致了俄亥俄州民主党人士的误解。他们通过了一个与奥尔巴尼决议持有
同样立场和观点的决议,而且他们强调,他们不能同意总统关于“宪法在叛 乱或入侵之时与和平及公共安全无虞之时是不相同的”之观点。事实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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