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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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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痛定思痛,责任追究肯定要马上进行,事故原因最终也会彻底查清,难到只能做到这些?

            当然,会有人站出来说,一直在采取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也井然有序的在执行,职责也分工明确等等。但是,这样就说明相关部门没责任了?本人认为,预防措施未建全,责任追究惩罚力度不够,是使安全问题发生几率高的一大因素。

            首先,措施不建全。有的部门为了应付国家安全检查,东拼西凑,借用其他部门的举措,并未完全从本部门实际出发,制定针对性强的措施。这又使生产一线的劳动人员放松了警惕,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如果,对技术人员严格要求,怎么能会使他们犯技术性错误?那么如果一直注意瓦斯的浓度,及时处理的话,怎么会让这些无辜的生命消失呢?

            其次,责任追究惩罚力度不够。这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俗话说“杀机骇猴”,要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就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使想只贪图利益的有关责任人把“侥幸”过关的心理消灭在萌芽状态。近年来,经常在报纸、杂志或电视等媒体上看到这样的消息:某某贪官,因贪污受贿罪、挪用公款罪、XX罪被判XX年徒刑或无期徒刑。如果规定贪污1000元以上是无期徒刑,贪污10000元以上是死刑,还会有贪官?这点钱还不如他们的工资高呢,他们还图什么利益啊?所以说,就是因为在惩罚力度方面太松了,给这些人开了个后门,才纵使他们明知故犯。

            为了给国家减少损失,给人民更加安定的生活环境,就应该重手出击,加大打击犯罪力度,杜绝隐患。这方面新加坡的法律制度是我们的一个很好的借鉴,即使再微小的比如不孝敬老人的事情总会有相关的法律来制裁。

        申论热点:讨要工钱何时才能走出“以死抗争”的困境

            七名山东到沈阳打工的民工,在要不到工钱,没有路费,买来的粮食又被强行没收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了服毒自尽,以死讨要自己的血汗钱!七名民工痛下决心:“不给工钱就吞药。”10月25日一大早,一位王姓女工友打开男民工房门时,看见房间里昏迷着七位民工和床上撒落的药片后,迅速拨打了120,急救车火速赶到工地。据悉,该工地20多名民工,干了一年,工地老板欠他们十七八万块钱,一分未给,老板当初答应一月一付,可现在他们讨要工资却被赶出来,万念俱灰的民工只好选择轻生。(见《齐鲁晚报》10月27报道)

            又是一起民工“以死抗争”讨要工钱的悲剧,看到这“辛酸一幕”后,让人心生怜悯的同时,更对那些不仁不义的工头们感到无比的愤慨!黑心工头的这一做法缺失了基本的人文善意不说,更是对我国《劳动法》的严重践踏!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进行干预,坚决制止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我国《劳动法》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报酬。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可黑心工头们就是拿着法律当儿戏,对这样的“法盲“就必须用法律之棒当头来它个棒喝,否则民工“以死抗争”要工钱的悲剧还会重演,这一点不容置疑。

            最近几年,民工“以死抗争”讨要工钱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有的爬上吊塔,有的则要自焚,上演了一幕幕轻生的悲剧。尽管有关部门及时采取了一些措施,可现实中这样的悲剧还是在不断地重复着,这不能不说是文明社会的悲哀。

            之所以造成这样的社会困象,造成民工屡屡“以死抗争”讨要工钱的尴尬局面,首先反映了劳动监察部门责任的缺失和不到位。这些年劳动监察部门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对违反劳动法的不法工头进行查处,但清理拖欠工资的境况仍不尽如人意,仍留有不少的“死角”,尤其那些流动性大的工地,更是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在这些地方,不法老板滥施淫威,根本不拿着民工的合法权益当回事,致使侵害行为一再发生。

            其次,黑心老板缺失基本的法律意识和人文善意。民间自古以来就有住店付店钱,干活拿工钱一说,可这几年黑心老板就是不拿民工的合法权益当回事,欠工钱似乎“天经地义”,而讨要工资则成了“逆举”。民工们要得紧时,工头们就像“挤牙膏”一样,给点零用钱打发人,要得不紧时,长年累月都拿不到一分钱,受劳动法保护的“月薪制”竟成了“年薪制”,更有甚者,三年五年的要不到自己的血汗钱。黑心老板只顾自己赚钱,全然不将民工的合法权益放在心上,这是一种可怕的社会困象。

            再次反映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不到位,民工维权难难于上青天。或许有人会说,民工维权为何不通过法律途径,干嘛非要“以死抗争”?这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试想,民工连基本的生活都成了问题,他们哪里还有闲钱打官司?打官司耗时费力不说,还要支付诉讼费,万般无奈之下,民工们只好选择“以死抗争”的手段,这实属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我们的社会要切实对弱势群体予以足够的关注,不能再让民工自杀讨工钱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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