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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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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论热点:中国很需要一个法定的“国耻日”

            今年是“九·一八事变”73周年,又是第四个“全民国防纪念日”。9月18日的9点18分,全国将有上百个城市同时鸣响防空警报,以警醒国人勿忘国耻。(《辽沈晚报》9月16日)

            这当然是一项对全体国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良好举措。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再加上某些国人缺乏清醒的历史认识,为了讨些所谓的“口彩”,每年的9月18日,总是会出现这样令人痛心的情景:在这天举行婚礼和开业的鞭炮经常在一些城市响成一片;去年首都某大学的食堂开业甚至还打出了“9·18,就要发”的宣传横幅;给中国人留下耻辱记忆的莫过于去年9月18日发生在珠海的日本人群体嫖娼事件。这些都说明,在对金钱利益的追逐过程中,某些国人头脑中缺少了国耻日的基本概念。

            虽然许多媒体在报道9月18日举行的纪念活动时,都曾提到过“国耻日”的概念,但由于没有上升到一个法定的角度,在普及上难免会打上一个折扣。早在去年,就有许多民间人士在网上倡导设立“国耻日”,并征集网上签名,但由于缺少官方的公开支持和践行,“国耻日”的设立还一直是法律上的盲点。事实上,中国太需要一个法定的“国耻日”了。前段时间,有专家就中国抗战胜利日进行了讨论,认为不应该是8月15日,而是9月3日,并把抗战胜利日的确定提到一个很高的政治高度上来,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我觉得,抗战胜利日的确立固然能提高人们的民族自豪感,但“国耻日”的设立更能激起国民清醒的历史意识,从而使得国民正视历史,不忘国耻,增强国防安全意识。否则,一味的沉溺于自豪感之中,不仅会迷失掉自我,还会陷于夜郎自大的窘境。

            把9月18日作为国耻日,并以法律的形势固定下来,同时还要对这天的纪念活动作出详细的规定,譬如,对为讨“就要发”口彩而举行庆典活动的商家或个人依法作出惩罚和问责,各个城市在这天举行类似鸣响警报之类的活动,等等,只有这样,国民的国耻意识才会真正的得到增强,知耻而后勇,我们这个民族才会更加奋勇前行。

            国耻日的形成和确立涉及到一个民族的整体价值趋向和历史意识,理所当然是一种政府行为。当年美国“珍珠港事件”发生之后,美国总统罗斯福当即宣布12月7日是美国国耻日,从而掀开了美国的雪耻战斗,并最终取得了胜利。相对于美国,我们国耻日的设立却迟迟未定。

            9月18日,大街上庆典鞭炮的响起,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勿望国耻!

        申论热点:“廉政金”制度,利器还是花架子?

            据《南京日报》9月14日报道:为探索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廉政保证金制度和廉政勤政奖励基金,南京市工商局决定,对廉政勤政方面的先进典型,除在政治上给予荣誉外,其退休后可望一次拿到大约20万元的“奖励”。

            廉政保证金,就是在公务员工资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外加政府补贴作为廉政保证金,若在其职业生涯任何时段中发现有经济犯罪行为,该保证金将被悉数充公,反之,待其退休时,则连本带利一次性奉还。

            对“廉政金”制度的设计和推行,自始自终都有赞同和反对两种意见。赞同者认为,“廉政金”客观上增加了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腐败成本”,对反腐有积极的意义。而反对者众,认为廉政金制度,有下位法突破上位法的嫌疑。因为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专门的“奖励”一章里,对有突出贡献的公务员虽有给予奖励的规定,但却没有设置“廉政金”的条款。这就是说,“廉政金”从根本上讲是一种违法行为。最让人感到不解的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明明规定: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是公务员应尽职责之一,怎么一经“廉政金”的设计,“份内事”竟变成了需要金钱刺激的最高追求了?

            尽管几千万公务员的工资已较改革前普遍提高了20倍以上,远高于国民人均收入水平,尽管对“廉政金”制度反对的意见总是高于赞同的声音,但好像推行“廉政金”的提法和作法还是以不可阻挡的气势在全国各个系统开展起来。02年底,北京市门头沟地税局试行《勤政廉政金暂行办法》;03年初,湖南省浏阳市更是在人事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等11个单位推行“廉政保证金”;03年底,深圳对公务员实行廉政金制度;如今南京市工商局又推行了廉政人员退休有望拿到20万元的奖励制度。那么,对于既缺少法律法规规定,又缺少赞同支持的“廉政金”制度,怎么还会这么受一些部门的热情推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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