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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工伤保险项目不存在诸如养老保险之类的个人帐户积累与接转问题,成本也不高,在实践中亦于操作。因此考究立法原意,农民工是应当在工伤保险之列的,然而在具体执行中却往往发生偏差,将农民工排斥在外。作为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笔者认为这里农民工无需按本文上面所述的分类,而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普遍性的原则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2.医疗保障制度
笔者认为对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首先应按本文前述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对于第一类农民工,由于他们市民化程度高,可以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对第二类农民工,可让其参加专为农民工设立的医疗保险基金。具体而言,首先该医疗基金有个缴费的底线,所有农民工都要按此标准缴纳,按此层次享受的待遇为基本医疗待遇。如果该农民工有特殊的要求,需要更高的保障,可以多缴费参加大病统筹,这部分多缴的费用纳入民工的个人帐户。到发生医疗支出的时候,缴费多的农民工享受的待遇要比仅缴纳最低缴费额的民工要高。而具体高多少需要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其次,农民工也可根据在当地的服务年限享受有差别的医疗保障待遇。例如农民工在某地劳动时间越长,其享受的保障待遇越高,反之相反。
3.失业保障制度
对于农民工的失业保障,笔者首先认为也应按本文前述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农民工从进人城市开始就要登记,缴纳较低的保险费。在确定工作之后,用人单位向专为农民工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同时农民工转而缴纳相对较高的失业保险费。如果农民工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达到一定年限,即成为第一类农民工,则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同时将已在农民工专门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享有的份额转人城镇失业保险基金中。农民工失业以后,如果在失业保险年限内可以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或按季度统一发放失业保险金;如果民工选择回农村,可以一次性返还基金中可返还的数额。其次,有学者建议由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劳动”形式的农民工“失业保障”机制,给他们提供公共劳动机会,同时也将比较散乱的农民工纳入一定管理体系。笔者认为这种失业保障机制对农民工而言是个很有益的设想,可行性颇高。我国目前公共服务很不健全,从市政景观来看,街道上尘土飞扬、垃圾堆积、铺面不洁,城市环卫劳力十分有限;然而同时大量年轻力壮的失业农民工四处游荡、无所适从。如果由有关部门组织他们参加公共服务型的劳动不仅可以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还能发挥“社会安全阀”的特殊保障功能。
4.养老保障制度
对于第一类农民工,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的缴纳办法可以视同于城镇职工,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部分一般不低于本人工资的7-8%。对于第二类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比如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供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佣农民工的企业必须根据农民工自愿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的自雇性农民则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机制建设
1.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基金筹集机制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同城镇劳动者社会保障一样,都面临着基金短缺的难题。特别是农民工社会保障起步晚,其基金缺口会更大。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应该开辟新思路。首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例如,规定企事业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税前列支,还可按其缴费额度确定减免税的年限和比例。其次,对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实行承包土地转让制度,将其转让收入全部或部分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折算成本人一定年限的个人帐户积累额。这既可以农民工社会保障个人帐户的积累,又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对于其他农民工,我们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角度来看,把农业税改为农民社会保障税,并将其收入转入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最后,在农民工输入城市与农民工输出地区建立一种横向的财政支付制度。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他们享受城市公共产品的份额缺明显低于城市居民。为此,建立这种财政支付制度可以看作是城市对农民工的补偿。此种财政转移支付占该市财政收入的比例应当依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的农民工总数占该市总劳动力的比例来确定,对于这种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当全部进入财政支付接受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
2.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
在现今的中国,同样是劳工阶层,城市居民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组织——工会,来保障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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