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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概念、行业发展概况
一、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概念
小额贷款债权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贷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贷款, 本章节主要介绍小额贷款公司以其发放的小额贷款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问题。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 〔2008〕 23号) ,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 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 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 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 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 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 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 9倍, 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 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三)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 〔2008〕 23号) ,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 (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 方可在本省 (区、市) 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 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 准确进行资产分类, 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 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全面覆盖风险。
各地方政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 〔2008〕 23号)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 〔2008〕 137号) 等文件的精神, 相应制定各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具体细则和办法, 各地方政府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的监管机构主要为各地区政府设立的政府金融办公室。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以下方式融资, 并接受其注册地金融办的监管: (1) 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2) 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包括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等, 下同), 开展回购方式的资产转让业务; (3) 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 (4) 小额贷款公司的同业资金借款; (5) 经批准的其他方式融资。其注册地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类融资进行比例控制, 具体比例由各地金融办相应制定。
二、行业发展介绍和资产证券化融资优势
2008年原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 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内发展正式起步。之后小额贷款公司开始扩张性发展, 无论是在机构数量还是贷款余额方面, 都出现了逐年走高的趋势。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对中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资金短缺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个难题,从小贷公司资金供给端看, 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机构盘活资产, 提高流动性, 借助资本市场增加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来源, 小贷公司在流动性趋紧的情况下, 通过资产证券化操作可以迅速获得流动性, 并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和利率风险;从需求端看, 资产证券化也有助于增加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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